(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55号原告: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荡湾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钱高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立刚,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许云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海江,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海宁市百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云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