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1983年12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沈华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