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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17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钱文全与朱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文全;朱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2民初17136号 原告:钱文全,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耿,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闯,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钱文全诉被告朱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文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朱闯归还原告借款42000元及利息(以3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6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1月24日、1月3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元、3100元、3000元、13500元、15000元。201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载有35100元的借条一张。2019年2月20日、3月11日、3月14日、4月23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3500元、800元、600元、1600元、400元,共计6900元。以上借款合计4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后原告索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朱闯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18日到1月31日,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5100元,原告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1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载有35100元的借条一张。2019年2月20日至4月23日,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9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以上借款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通话录音、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钱文全与被告朱闯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朱闯未向原告归还案涉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朱闯归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3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文全归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以3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朱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 审 判 长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张书淮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