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益成与周作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成,周作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34号原告王益成,界岭乡太平村墙里自然村17号。委托代理人张传景。被告周作荣,界岭乡太平村西庄自然村。原告王益成诉被告周作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0年3月4日,原告王益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成撤回对被告周作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益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