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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益成与周作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成,周作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34号原告王益成,界岭乡太平村墙里自然村17号。委托代理人张传景。被告周作荣,界岭乡太平村西庄自然村。原告王益成诉被告周作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0年3月4日,原告王益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成撤回对被告周作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益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