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守宝与郑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宝,郑鹏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吴守宝,身份证号码330325196403070415,住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311号。被告:郑鹏州,出生年月不详,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守宝诉被告郑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守宝于2010年3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守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守宝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