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2926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祥与被告王某某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某祥;王某某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2926民初64号原告唐某祥,男,东乡族,生于1987年6月9日,农民,小学文化。被告王某某拉,女,东乡族,出生于1988年6月26日,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祥诉被告王某某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祥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祥承担。审 判 长 乔 长 鹤人民陪审员 马 兴 昌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进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