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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东××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6号申请人深圳市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系该司行政经理。被申请人郭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做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9)159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东××公司于2010年3月3日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