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谢关林、杭州瑞立辰秀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谢关林,杭州瑞立辰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1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保俶路55号。负责人:赖珉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坤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关林。被告:杭州瑞立辰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支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谢关林、杭州瑞立辰秀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1元,减半收取204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汤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