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军来与上海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来,上海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刘军来。被告上海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爱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来诉被告上海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来于2010年3月4日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撤回对被告上海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军来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刘军来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 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