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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立行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河南省舞阳县华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西街5组、一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省舞阳县华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舞阳县舞泉镇西街5组,舞阳县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漯立行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省舞阳县华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西街西关外84号。法定代表人:朱少东,经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舞阳县舞泉镇西街5组。负责人:马竣闳,组长。一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国勤,县长。原审上诉人河南省舞阳县华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西街5组、一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6日以豫检行抗(2009)11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10)豫法行抗字第03号函,函示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邱恺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