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9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4-16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滕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滕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滕腾,男,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关于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滕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594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下落不明。 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1774.92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已于2019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鹿雨薇 代理审判员 张泽宇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