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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徐磊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聊城办事处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聊城办事处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徐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光奎,山东正平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聊城办事处,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耿秉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与被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聊城办事处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