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56号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1115837-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浦。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选择本院管辖系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中第九条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法律仲裁在供方管辖地”,现原告提起诉讼,与仲裁同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而双方当事人未对采取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约定协议管辖,且原告提供的所有购销合同仅部分有被告盖章,故该条款对被告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台州市黄岩区,合同履行地不明,因此本案应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