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司与湖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湖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杭州××××司。室。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郑×。被告湖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纪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诉被告湖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司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7元,由原告杭州××××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