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甲、杨甲与被告张某、缪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与张某、缪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甲与被告张某、缪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张某,缪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4号原告:杨甲。法定代理人:杨乙。被告:张某。被告:缪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路××号。诉讼代表人:项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汪某某。原告杨甲与被告张某、缪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其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法定代理人杨乙、被告张某、被告缪某某、被告“中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甲起诉称:2009年9月24日,被告张某驾驶浙c×××××号轿车,从瑞安市区驶往瑞安市飞云镇。22时5分许,途经104国道1943km+600m即瑞安市飞云镇桥里村地段,在左驾方向掉头过程中,车身右侧与相向驶来由杨甲乘坐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后原告被送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医生诊断为右侧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下颌骨骨折。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原告杨甲不负事故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63.81元:医疗费19498.17元、护理费980元(14天*70元/天)、误工费5254元(74天*71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30元/天)、交通费280元(14天*20元/天)、营养费3000元;被告缪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预先支付保险金后,再按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被告张某已支付其5000元赔偿款。原告杨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署名杨乙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各1份,署名张某的《驾驶证》、浙c×××××号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各1份(复印件),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1份(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情况;证据2,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瑞公交认字(2009)第35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证据3,瑞安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1份、《住院病历》1份、《出院记录》1份,拟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及医嘱情况;证据4,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1份、《门诊收费收据》4份、《住院费某某单》1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支出情况。被告张某、缪某某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浙c×××××号车辆登记为被告缪某某所有,被告张某与缪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中,因原告还不到14周岁,系未成年人,故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其他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缪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中国××支公司”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浙c×××××号车辆在我方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诉请的金额部分不合理,应予以剔除。诉讼费及其他间接损失,我方不予承担。被告“中国××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各1份,拟证明保险合同具体约定的保险条款情况。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原告治疗经过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肇事车辆浙c×××××号轿车登记为被告缪某某所有,其在被告“中国××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各一份,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已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9498.1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已扣除重复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及护理费112元;被告“中国××支公司”认为其中的非医保用药金额应予以扣除,但未提供具体审查标准或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故该意见不予采纳;2、误工费,因原告受伤时刚满13周岁,系未成年人,又未能提供其确有误工损失的证据,故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诉请按70元/天标准参照了当地护工平某某动报酬,住院14天,计980元,予以支持;4、交通费,结合实际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原告诉请280元合理,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诉请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30元/天计算14天,为420元,予以支持;6、营养费考虑原告伤势及治疗情况,酌情支持800元。本院认为,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车祸造成第三者损害,被告“中国××支公司”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其中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项下负责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相关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被告张某与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结合司法实践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范围外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70%、由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30%,且双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缪某某作为车主对驾驶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的义务,并对车辆享有运行利益,故应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的起诉并相应放弃被告张某、缪某某对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应承担赔偿部分的连带责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部份诉讼请求过高,予以剔除(详见附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杨甲经济损失11260.00元;被告张某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范围外赔偿原告杨甲7502.72元(未扣除已支付的5000.00元),被告缪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杨甲7502.72元,以抵扣第二款中被告张某的赔偿义务;四、驳回原告杨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交本院转付(或汇至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万松营业部瑞安市人民法院帐户,帐号24×××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怀莘附件一原告损失项目清单(单位:元)赔偿项目法院支持额医疗费19498.17误工费护理费980.00交通费280.00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0营养费800.00合计21978.17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清单(单位:元)赔偿分项法院支持额交强险内交强险外责任分摊张某70%商业险赔付责任分摊摩托车驾驶员30%医疗分项20718.1710000.0010718.177502.727502.723215.45伤残分项1260.001260.00财产分项合计21978.1711260.0010718.177502.727502.723215.45案款收付清单(单位:元)法院支持原告总赔偿额已收垫付款项原告可再收入18762.72(已扣除放弃部分)5000.0013762.72保险公司赔付总额支付给原告支付给张某18762.7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