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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薛明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200号原告薛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忠义,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明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明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