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76号原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8037-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富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韶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被告: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大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1.5元,由原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