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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62号原告汪××。被告胡××。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