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62号原告汪××。被告胡××。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