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782执41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陈静、郭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静;郭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4154号之四申请人陈静,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立华,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陈静申请执行郭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静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立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82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郎军山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