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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木其与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木其,陈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68号原告傅木其,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楼存傅。被告陈彪,经商,乌市大陈镇团结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木其诉被告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木其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木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傅木其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