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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91-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3月3日以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