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宝源与程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源,程红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张宝源,市沥海镇华阳村160号。被告:程红娟,市坞根乡街头村育才路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源与被告程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宝源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