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连海超与王学立买卖纠纷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228号申请人执行人:连海超,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长保,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立,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连海超申请执行王学立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2009)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海超申请执行王学立的(2009)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2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田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