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庞慧与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慧,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庞慧。委托代理人薛德兵、柴智博,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融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欣俊。被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慧与被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慧于2010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