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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德晶体生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华德晶体生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综合工业开发区环城东路151号。法定代表人LimKhiangHua,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德晶体生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德晶体生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218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