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62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马雪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雪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24刑初61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雪锋,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闫卫礼,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一部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雪锋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光、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雪锋及其辩护人闫卫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沈丘县北环路富良农庄门口东侧,被告人马雪锋用拳头将被害人豆冬丽牙齿打掉两颗,经鉴定,被害人豆冬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雪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马雪锋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豆冬丽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豆冬丽各项损失人民币83000元,豆冬丽对马雪锋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雪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雪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雪锋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闫卫礼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马雪锋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雪锋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马雪锋无犯罪前科,是初犯;3,被告人马雪锋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沈丘县北环路富良农庄门口东侧,被告人马雪锋用拳头将被害人豆冬丽牙齿打掉两颗,经鉴定,被害人豆冬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雪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马雪锋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豆冬丽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豆冬丽各项损失人民币83000元,豆冬丽对马雪锋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马雪锋无犯罪前科。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了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马雪锋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马雪锋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豆冬丽的陈述,证人刘迎春、许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犯罪前科证明,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雪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在对被告人马雪锋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雪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4,被告人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马雪锋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雪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雪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也确认该量刑,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雪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建达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马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