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与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7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州××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9月19日、9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10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10月4日归还原告该两笔借款,但至借款日期届满,两被告给原告数次催讨,均拒绝归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10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二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尚欠的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黄某某、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08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4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