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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褚××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466号原告: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邵××。原告褚××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起诉称:2009年6月24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某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7月4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被告自愿按未归还部分每天4‰计付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止按每日4‰计算的违约金4800元、代理费1000元,合计158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被告邵××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应该归还,但原告主张按每天4‰计算违约金显属过高,本院认为违约金应自违约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归还原告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止本金1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09)甬余商初字第2466-2号邵××:本院受理的原告褚××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余商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邵××归还原告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止本金1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邵××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o年三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