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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54号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的原告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通义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因在诉讼费用计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二十行“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47元,由原告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