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圣点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圣点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广州圣点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文洋委托代理人:刘秀委托代理人:贺拥军被告: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润田原告广州圣点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点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泽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点公司诉称:被告第四届、第五届****模具交易会策划、设计、制作项目由原告承揽提供服务,被告分次支付项目设计、制作费用,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设计制作费125169元。原告多次催收上述欠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不付。2009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所欠制作费从2009年4月至12月分期支付,但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欠款。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设计制作费83446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该判决款项和第三期欠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第四届、第五届****模具交易会设计制作费417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长荣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第四届、第五届****模具交易会设计制作,被告尚欠原告设计制作费125169元未付。2009年3月20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尚欠原告上述款项,并承诺上述款项从第二季度开始分三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支付,即第一期41723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41723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41723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2009年7月23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设计制作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长荣公司支付上述第一期、第二期款项;上述第三期款项因未到还款期,本院依法予以驳回。2010年1月4日,上述第三期款项到期后,原告认为被告长荣公司未按上述书面承诺还款,遂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第三期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第三期设计制作费4172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1723元设计制作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圣点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制作费41723元。如果被告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元,由被告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陆建任梁虹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