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白保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白保初字第2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申请人物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法院起诉,为保证日后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J×××××别克牌SGM7汽车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先符合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J×××××别克牌SGM7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泮茂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应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