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某公司,宏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大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大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审 判 员 叶 克 潜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伍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