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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0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月9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8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名叫”阿某”(另案处理)的男子的介绍下向他人购买了大量毒品”麻古”。2009年8月31日,经群众举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家里(深圳市福田区xx村30栋602房)查获了疑似毒品”麻古”4包共542粒,并于当日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重49.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搜查笔录、入所体检表、行政处罚情况说明、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尿检报告、通话记录、涉案毒品照片;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重量及成分的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无前科,系初犯,且对其非法持有毒品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上诉人王某某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赖 小 娜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付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