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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与宋莉丽、孙正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宋莉丽,孙正显,即墨市青岛正显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27号。负责人韩涛,行长。被告宋莉丽,女,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正显,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青岛正显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刁家疃。法定代表人:孙正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撤回对被告宋莉丽、孙正显、青岛正显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