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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新长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长,陈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周新长,职工,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2弄2号702室。被告陈利平,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公安路67号401室。原告周新长诉被告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长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周新长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