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新长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长,陈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周新长,职工,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2弄2号702室。被告陈利平,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公安路67号401室。原告周新长诉被告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长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周新长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