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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居住、使用的位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院内家属楼二单元四楼南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