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华建道与宋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道,宋晓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1号原告:华建道,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宋晓军,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道诉被告宋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建道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建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建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华建道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