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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华建道与宋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道,宋晓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1号原告:华建道,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宋晓军,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道诉被告宋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建道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建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建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华建道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