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定辉与郭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辉,郭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2号原告:郭定辉,男,193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路廊路27号。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文礼,石塘镇桂岙村2组。原告郭定辉诉被告郭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定辉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郭定辉负担。审 判 长 江 峰人民陪审员 陈祥宝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