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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定辉与郭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辉,郭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2号原告:郭定辉,男,193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路廊路27号。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文礼,石塘镇桂岙村2组。原告郭定辉诉被告郭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定辉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郭定辉负担。审 判 长  江 峰人民陪审员  陈祥宝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