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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王乙与陈××、胡××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陈××,胡××,陈甲,陈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甲。原告:王乙。上列两委托代理人:洪×。被告:陈××。被告:胡××。被告:陈甲。被告:陈乙。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王乙诉被告陈××、胡××、陈甲、陈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王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王甲、王乙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南慧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