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雪飞与姜建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飞,姜建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飞。委托代理人:俞志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建良。上诉人王雪飞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雪飞于2010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雪飞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雪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雪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