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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雪飞与姜建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飞,姜建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飞。委托代理人:俞志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建良。上诉人王雪飞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雪飞于2010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雪飞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雪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雪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