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陈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甲。被申请人:陈乙。申请人陈甲要求宣告陈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起诉称:陈乙原系湖州市天昌丝织厂工人,后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湖州市精神病院(即现在的第三人民医院)两次。直到失踪前,病情频频发作,从未彻底痊愈过。2002年原住地(湖州市米行街幸福街)成片拆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住在湖州市梳妆台小区,申请人住在五楼,被申请人住在楼下车库。2002年5月某一天,被申请人突然失踪,当天,申请人即打电话给湖州市区五个街道及110报案,未果。第三天,写信给湖州市黄某某市长请求帮助寻找,但七年过去了,毫无音讯。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旧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故申请人按社保办的要求,同意作为死亡处理,现请吴兴区人民法院宣告陈乙死亡。经审理查明:陈乙,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患有精神残疾三级,住址××××号。申请人陈甲系被申请人母亲。2002年5月被申请人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查无音讯。2009年3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2009年3月27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第4232期中发出寻找陈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乙离家已满八年,下落不明,有公安机关的证明等予以证实。在本院发出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陈乙仍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陈甲申请宣告陈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小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