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23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李昱岐与安布能拜客·库克、哈的勒拜克·库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昱岐;安布能拜客·库克;哈的勒拜克·库肯;摆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民初85号 原告:李昱岐,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住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男,哈萨克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男,哈萨克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摆谢,男,哈萨克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昱岐诉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被告摆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昱岐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被告摆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昱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昱岐撤回对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被告摆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昱岐自行承担,邮寄送达费133.2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依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