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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李昱岐与安布能拜客·库克、哈的勒拜克·库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昱岐;安布能拜客·库克;哈的勒拜克·库肯;摆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民初85号 原告:李昱岐,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住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男,哈萨克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男,哈萨克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摆谢,男,哈萨克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昱岐诉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被告摆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昱岐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被告摆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昱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昱岐撤回对被告安布能拜客·库克、被告哈的勒拜克·库肯、被告摆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昱岐自行承担,邮寄送达费133.2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依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