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吴商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鄢忠理、武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鄢忠理,武爱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1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巍、曹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忠理,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武爱琴,女,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鄢忠理,系被告武爱琴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鄢忠理、武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