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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王永利、王天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王永利,王天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19号原告:陈新华,农民,县上张乡汤口村殿岩脚97号。被告:王永利,农民,住仙居县埠头镇大庄村。被告:王天仙,农民,住仙居县埠头镇大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华与被告王永利、王天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新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郦士宝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鑫伟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