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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吕××。被告: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525元,由原告吕××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