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吕××。被告: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525元,由原告吕××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