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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顾某某。被告:盛某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0503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盛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300元,或查封、扣���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