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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徐华军、周茂羽与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军,周茂羽,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徐华军。原告周茂羽。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28号嘉洋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赵志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军、周茂羽与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军、周茂羽于2010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军、周茂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军、周茂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