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宁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其归还本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