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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蔡甲、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蔡甲,许某某,蔡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柳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蔡甲。被告:许某某。第三人: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蔡甲、许某某,第三人蔡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属被告蔡甲名下的(现登记为第三人蔡乙)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12幢503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属被告蔡甲名下的(现登记为第三人蔡乙)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12幢503室的房屋一套(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宝琴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