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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贺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贺某。被告曹某甲。原告贺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我不关心,动手打我,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房屋。被告辩称:双方很少发生争吵,没有打过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现已工作。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前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已自立。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07年8月离家另住。201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已十余年,现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莹